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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证 须 知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     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提供复制件或复制品须用原件或原物与复制件进行核对,从有关单位复制的证据须经其单位说明与原件或原物相符,并加盖印章。

  三、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但提出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四、需要申请保全证据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经本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有困难的,再次申请延长的由本院决定。

  七、根据复杂疑难案件的需要,可以协商或由本院指定证据交换时间。交换证据的时间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

  八、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受到本通知次日起算,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协商举证和简易民事案件的举证不受30日的限制,但协商举证不超过开庭前三日,并提交书面协商材料,简易民事案件不超过庭审举证阶段。

  九、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十、下列情况的诉讼举证责任是:

  1、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比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由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9、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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