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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案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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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a、侮辱、诽谤案;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c、虐待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故意伤害案;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g、侵犯知识产权案; (三)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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