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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大改判等案件听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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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的诉讼原则,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一审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生效后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听证原则及归责 1、听证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听证小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听证的归责:以案件是否依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和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是否有差错为标准确定办案差错责任,按差错程度分为:免责、承担部分责任和承担全责。 4、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经听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涉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由审委会委员承担责任,涉及事实认定有误或者程序违法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三、听证会的组成及程序 1、听证前的准备 (1)听证会由审委会召集,适时举行,听证小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院长、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庭长参加,院长或副院长为首席听证员,首席听证员主持听证会,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2)发回重审、重大改判案件的听证由审监庭提出,审监庭在听证会七日前提交当月听证案件的分析报告并于五日前通知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所在庭庭长,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在接到听证通知后,如同意按分析报告承担全责或部分责任的,应于听证三日前到审监庭签字认可,该案不进行听证。如不同意按分析报告承担全责或部分责任的,报分管院长审批,启动听证程序。 (3)再审案件的听证由立案庭提出,程序同上。 2、听证程序 (1)首席听证员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案件案由。 (2)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所在庭庭长提出对案件的申辩意见。 (3)听证小组成员发问并发表意见。 (4)听证小组根据《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进行评析,形成统一认识后,作出处理结论。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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