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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把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两个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院原规定、办法等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条
本院监察室(监察员)为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部门(员)。
线索收集
第四条 对违法审判线索主要从以下渠道进行收集:
(一) 群众来信控告、举报院、庭领导、审判人员接待案件当事人中反映出的问题;
(二) 有关部门组织在执法执纪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
(三) 立案、审监、监察等庭、室审阅卷宗时发现有问题的案件;
(四) 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及其领导批示交办、上级法院及其领导以及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五) 依法定程序被改变裁判结果的案件;
(六) 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七) 新闻媒体报道的有问题的案件;
(八) 回访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反映有问题的案件;
(九) 当事人越级上访,缠诉不息的案件;
(十) 反馈的“审判纪律监督卡”中反映有问题的案件;
(十一) 其他可能发现违法审判的渠道。
审查、初核
第五条 监督员(兼职监察员)对违法审判线索统一收集、登记,进行审查、分析,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可能存在《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追究范围规定情形的,应作出书面审查报告,提请初核;
(二) 对案件实体结果或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需依法纠正的,转立案庭审查;
(三) 对涉及上级法院审判人员和本院院长、副院长违法审判的线索,移送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收到提请初核的报告后报请监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批。
立案调查、评议、处理
第七条
初核认定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转立案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涉及需要阅卷调查的,监察部门应填写调卷函,各相关庭、室应按要求将卷宗、材料交监察员审阅。
第八条 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即交监察部门进行评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由监察室作出处理决定,报院长批准执行。
(二) 对案件实体裁决、程序等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案件,一律提交审判委员会根据“追究办法”规定的追究范围内的情形讨论确认。
第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应追究的事项后,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除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适用纪律处分外,还可汇同政工、组织人事部门共同作出如上处理:
(一) 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通报批评;
(二) 不予评为优秀、不予晋升职级,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免去审判职务、辞退。
复议、复核的申请
第十一条
违法审判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必须受理,认真复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议、复核认为原处理不当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复议、复核期间,可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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