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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决定案件处理的内设审判组织.其任务是: 
    1、 研究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各类审判业务规范,实现对审判业务的科学管理. 
    2、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管辖或指令再审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疑难案件指新类型案件;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判处“管”、“缓”、“免”及无罪案件、贪污、贿赂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 院确定为错案的案件. 
    5、 要请示上级法院或者报请有关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 
    6、 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1. 执行地方党委、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要求的贯彻意见. 
    2. 有关审判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行文件. 
    3. 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 
    4. 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结合本院实际,审判委员会会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例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应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请假.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讨论案件或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应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对表决意见分歧较发大,不能形成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决定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或请示上级法院。 
    第五条 根据会议讨论的议题,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时,经院长同意、业务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七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判长应事先准备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的概况,案件审理的难点、争议的焦点、适用法律及合议庭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对独任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讨论,独任案件拿不准的,应首先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九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其他事项,审判长应事前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应根据委员人数提供相应的报告份数. 
    第十一条 分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讨论前二日内通知审判委员会秘书,由审判委员会秘书向院长汇报,由院长确定会议时间,秘书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到会. 
    第十二条 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到会,由审判长作主要汇报,时间限15分钟,其他合议庭成员补充汇报,时间限5分钟.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合审判长对案件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以及有关部门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推迟执行.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由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按照规定格式将讨论情况详细记入笔录,各审判委员会在笔录上签字. 会后次日,秘书应当根据讨论情况制作审判委员会决议,连同笔录复印件送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审判委员会决议是定案和其他事项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决定,属于审判机密,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属于机密文件,未经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秘书应在年终时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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