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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同时也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同时也适用于执行案件的答疑。
第三条 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四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本院立案庭信访接待室牵头,负责判后答疑法官为案件的承办法官(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或执行员)。
第五条 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接待当事人时,原则上本院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承办法官接到立案庭接访法官(或专职信访法官)的通知后(除正在开庭或出差在外的),应当及时到本院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承办法官也可自主安排在审判法庭或其它会议室进行答疑。
第七条 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别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九条 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立案庭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立案庭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条 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⒈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⒉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⒊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再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材料在卷宗移送上诉或归档时应一并装订附卷。
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每月通报一次审判法官的答疑情况及答疑效果(息诉息访情况)。
第十三条 将判后答疑工作纳入我院的绩效考核管理。凡未按本院实施细则进行判后答疑造成当事人缠访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取消该承办法官和所在业务庭当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四条 量化考核的标准:一是考核初次申诉率,其中刑庭、审监庭、执行庭的初次申诉率不得超过本年度审结案件总数的1%,民事审判一、二庭及五个人民法庭不得超过1.8%,行政审判庭不得超过2%,二是考核判后答疑工作的息诉率,各业务庭均不得低于95%。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立案庭负责监督实施,由督导室负责统计考核。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判后答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起施行。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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