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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运用

作者:花梨人民法庭 陈廷万  发布日期:2007-01-06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是人民法官的职责之一。民事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民事权利义务或诉讼权利义务问题达成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有利于实现公正、效率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它对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和提高审判效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人在人民法庭工作十余年,本人认为,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运用什么样的调解方法是很重要的,根据民事审判实践,我们常用的调解方法很多,比如有心理疗法、过错剖析法、背靠北法、亲情融化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现谈一下这几种调解方法的具体运用:
    一、心理疗法的运用 
    有的民事案件,争议很小,标的也不大,由于当事人之间对事实的理解的偏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有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比如一些名誉权侵权案件,经原告多次打招呼,被告总是不听,仍然我行我素,原告便起诉到法院。对这类案件,被告往往都没有道理,法官应当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在庭审中,尽快查明被告的错在哪里,查明事实后,对被告一方加以批评教育,或者直接指出被告的错误后,叫被告一方给原告一方道个歉、赔个不是,让原告一方得到一定心理安慰,疏通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 
    二、过错剖析法的运用 
    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罢了,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原告往往都是责任小的一方,其起诉至法院,是要法官给其下个责任断章。比如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解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认定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后,对责任大的一方,般来说应是被告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尽管有时纠纷是因为过错小的一方引起,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三、背靠背的运用 
    背靠背法又叫分头调解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由审判员和书记员找一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再找另一方当事人谈话,再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只有知晓两方的情况,才能找准调解的突破口。在此情况下,再由审判员和书记中分别找双方当事人,给他们讲本案对他们本人不利的情况,叫他们作出一定让步。比如我们经常处理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还贷困难时,给原告做工作时,我们往往要讲被告的困难和借贷本身就有风险,包括诉讼也有风险,以及今后的执行可能困难等问题,与其和被告搞个鱼死网破,不如让被告订个还款计划或者说赊三不如现二进行当庭兑现。对被告讲时,我们经济说,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法院将会判决你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原告本息,如代不自觉履行,还可会被强制执行,到时你会很没有面子,损失可能会更大一点,不如订个还款计划,以后就按计划履行。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亲情融化法的运用 
    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包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低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帮他们找个台阶下。如赡养纠纷等,有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矛盾,有的实质是兄弟间的矛盾,对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长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鸦且有反哺之情,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你们也在养儿育女,也深有体会。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五、冷处理法的运用 
    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运所致,双方一个“钉子”一个“斧头”,互不相让。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可乘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换人调解法的运用 
    法官遇有一些棘后案件,调解结案作为首选时,必然会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如遇当事人没有松动或松动不大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时甚至会与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不时因一句话或一个脸色,都会让当事人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终究是相通的,说千道万,此调解人与彼调解人的调解观点最终是一致的。虽然两人事先未沟通未商量,但当事人感觉到两人观点如此相同,便会打消疑虑,对法院、对法官深信不疑,增加对法官、法院的信任感,这样调解起来便容易多了。 
    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光是审判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在必要的时候,法院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也可以亲自出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总之,调解的方法很多,我们要学会灵活运用,用什么方法,什么时间用,对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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