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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提高法官的公信度、树立法院的威信,强化法官的行政审判素质,开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审判的质量与效率,积极分析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深入探讨行政审判工作经验。
2000年至2006年前三季度以来,开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收案行政案件138案、受理133案,其中已结131案,其余2案正在公告审理中。案件类型仍是常见的山林、土地、城建等。对已审结的案件中,4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4案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11案裁定驳回起诉,11案判决维持,4案判决撤销,2案判决确认违法,其余70案均以原告撤回起诉终结。非诉行政案件有25案。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合法性(主体、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符合条件的,将裁定予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情况良好,一般法院下“执行的通知”,被执行方都积极地履行。但行政审判工作仍存在行政收案数少,行政案件类型传统,内外部行政执法环境差,行政审判经验不足,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裹足不前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历史原因。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来看,历来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兼理各级司法的司法长官,并称诉讼为“狱讼”,“狱”即牢狱,专指刑事诉讼,“讼”即讼争,专指民事诉讼,均无行政诉讼之含义。不能说这种几千年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体制,对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没有一点影响,少数地方行政长官,至今仍将人民法院自觉或不自觉的视为自已的一个下属机构或工作部门,头脑中缺乏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
二、是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各级人民法院的各项经费保障受制于地方政府,如法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法院的办公经费等等,均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统一由各级财政调配使用。各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受制于相关部门,这就很难保证法院不会为了平衡方方面面的关系而牺牲法律赋予的独立审判权和公正司法权。甚至少数行政机关未正确认识自己在行政诉讼中所处的被告位置,行政机关领导存在干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象,更有甚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使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就会认为是“官官相护”愚弄百姓,就会对行政诉讼失去信心,使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裹足不前。
三、是缺乏丰富的行政审判经验。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大都是一些传统类型的行政案件,如山林、土地、治安行政等类型的案件,对一些涉及金融、财政、教育、统计、建设等方面的行政案件审理较少,甚至相关类型案件就没有。因为一些领域内的行政案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长远利益,在权衡利益后,行政管理相对人便会放弃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行政审判经验知之甚少。
四、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宣传效果不佳。《行政诉讼法》自颁布以来,在宣传力度上不够,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时大都会想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但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往往不知道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不知道什么叫行政诉讼,即“不知告”;有的即使知道行政诉讼,却不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即“不会告”;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被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但考虑到今后还将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即产生“不敢告”的现象。综上,在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着“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现象,也是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切实解决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率,我院通过亲身实践以及交流学习,结合队伍、制度建设,探讨以协调方式处理案件的做法:
一、加大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知告、会告、敢告”,就必须加大对行政诉讼的宣传力度。目前,我院采取的宣传方式主要是上街设点,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其实宣传不仅仅是指利用媒体和舆论工具的宣传,不仅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等,它应当包含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每一件行政案件,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就是一堂生动、直观的法制课,就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我们不能把宣传的对象总是定位为广大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固然重要,但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学法、知法、依法执法更为重要。因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是解决人民群众“知告、会告、敢告”的问题,是司法救济的组成部份之一;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首脑的宣传,不光是让他们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还能够让他们在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出庭参予诉讼,将会起到一种榜样和带头的作用,对推进一个地方的法治进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加大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使各项政策得以贯彻实施,通过行政执法教育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者,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方面仍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少数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大行政执法经费投入、优化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立综合执法的工作队伍和机制,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措施和办法,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探索和创新力度,开展对执法效果的检查、评估,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好行政审判工作。法律是党的政策、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通过司法审查促进依法行政,与党的政策和人民的意志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这决定了我们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也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才能使行政审判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
四、进一步对行政审判调解工作的探索。在审判工作实务中,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公权不可处分”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但调解毕竟是中国的一项优良传统,加上行政诉讼本身脱胎于民事诉讼,有些案件兼有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因此使得行政案件的承办人员在不知不觉中运用协调方式解决问题,同时总是尽力地做好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和解,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进而案结事了。从客观上讲,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虽有悖于立法规定,但在许多情况下,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果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各个方面,其为当事人自愿协商、平等对话奠定了基础。在行政执法管理程序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过程后,原来的被管理者成为原告,而管理者即行政机关成了被告,双方地位发生了变化。其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地位平等为原告和被告方调解道路搭建了平台。
另外,在行政程序中,普遍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且法律法规中包含着弹性伸缩度条款。由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存在一个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现实行政诉讼审判中我们可以对该类案件加大调解力度,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能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理的认识,从而更好的完善行政权力,使其更符合立法宗旨,防止权力滥用或处罚失当,据此可以看出调解是切实可行的。因此,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能否以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确立调解的适用范围;以合理性为基本内容,确立调解的程序制度;能否确定调解结案为法定结案的方式之一,逐步形成诉前协调、庭外协调,听证协调,回访协调等具体的行政协调方式是我们进一步探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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